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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重点

  党员和监察对象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涉恶犯罪活动,包括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涉嫌贪污、侵占、挪用,行贿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庇、纵容、支持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通风报信;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等问题。工作推动不力问题,包括地方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对有关扫黑除恶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落实不力,存在有黑不打、有恶不除,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等问题。失职失责问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有关扫黑除恶决策部署不力,造成较大损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负有监管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脱离监管;瞒报应向上级报告的事项;违反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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